陕西凯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2财保671号
 
申请人:西安宏业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洪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欣悦,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腾,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吕芬艳。
被申请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梁妮。
申请人西安宏业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西安宏业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开发区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 内的存款271720.7元,保全标的为271720.7元。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271720.7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开发区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 内的存款271720.7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878元,申请人西安宏业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郝思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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