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凯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财保506号
申请人:西安宏业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四路世融嘉城第6幢1单元30层13005号。
法定代表人:陈洪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斯洁,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美,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大兴西路138号6幢11433室。
法定代表人:吕芬艳。
被申请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二环北路名京九合院13号A楼2单元2901室。
法定代表人:梁妮。
申请人西安宏业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申请人申请于2021年7月30日作出(2021)陕0112财保67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的存款271720.7元。现申请人以保全期限即将届满为由,申请继续予以冻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续保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的存款271720.7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张红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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