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37458号
原告:陕西***亿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2MA6XULNX5F。
法定代表人:陈佳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彬轩,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MA6TYE753X。
法定代表人:梁妮,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亿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亿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曹英萍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黄 颖
书 记 员 薛艳梅
打印人:周惠荣 校对人:薛艳梅 送达时间:2021年 月 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