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4民终14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州亚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铁西大道时代花园五金灯具市场公寓3层348号。
法定代表人:吕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清彦,山东信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枣庄市峄城区,现住峄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琦,枣庄峄城守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德州亚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2022)鲁0404民初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德州亚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缺乏证据支持。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实在涉案工地工作的事实。在计算误工费时仅仅要求按照城镇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就是最好证明。现有证据不能证实上诉人是撒漏的糊状粘质材料的责任人。被上诉人仅仅提供了一份上诉人与开发公司的施工合同复制件。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实上诉人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糊状粘质材料撒漏的事实。被上诉人提供的照片非但不能证明被上诉人是在工地摔伤相反可以证实被上诉人的伤情与照片反映的情况无关。退一步讲,假设被上诉人是被糊状物资滑倒。按照被上诉人的说法,该次受伤应定性为工伤,应首先由被上诉人的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而不是首先要求劳动关系以外的人承担。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60%的赔偿责任没有依据。
***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适当,一审期间被上诉人所提供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被上诉人因上诉人过错造成被上诉人受伤的事实客观存在,主张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误工赔偿并无不当,以70%主张权利也符合法律规定,故上诉人请求不能成立,应依法驳回。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0000元(医疗费27945.46元、误工费36000元、护理费16560元、营养费2700元、伙食费54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2560元,共计86805.46元,按照70%承担60763.80元,实际主张60000元);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2021年8月11日,原告***在峄城区海志府小区工程建设项目中上班,至下班下楼梯台阶时,被被告德州亚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队撒漏在楼梯台阶的糊状粘质材料滑倒,造成***摔伤,造成左股骨干骨折、骨盆软组织损伤,事发后被送往峄城区中医院住院治疗18天,花费医疗费27945.46元。经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伤情不构成伤残,建议误工时间300日,营养时间90日,护理时间120日。
一审法院认为,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在工地上上班施工各方负有确保工人安全的义务,被告施工队在施工过程中对撒漏台阶上的糊状粘稠建筑材料应及时清理,确保施工现场清洁和道路通畅安全,确保人员通行安全,被告未及时处理撒漏的建筑材料导致原告摔倒受伤,负有较大责任,被告对原告的受伤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原告作为成年建筑工人在上下楼梯时负有注意安全的义务,其没有注意到安全滑到摔伤,自身亦应承担部分责任,对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代理人辩解原告受伤与被告无关、原告承担完全过错,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主张,无证据支持,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第一千零三条、第一千零四条、第一千零五条、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一、原告***住院医疗费27945.46元、误工费36000元(120元/天×300天)、护理费16560元(120元/天×138天)、营养费2700元(30元/天×90天)、伙食费540元(30元/天×18天)、交通费500元、鉴定费2560元,共计86805.46元,由被告德州亚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照60%赔偿52083.28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德州亚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被德州亚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队撒漏的糊状粘质材料滑倒、上诉人担责任比例为60%是否错误。经查,在案照片、施工合同、证人证言能够证明,***在峄城区海志府小区下楼梯时,被德州亚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队撒漏在楼梯台阶的糊状粘质材料滑倒,致***摔伤,造成左股骨干骨折、骨盆软组织损伤,一审法院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上诉人承担责任比例为60%并无不当。故上诉人德州亚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上诉人德州亚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孙中海
审判员 李 振
审判员 何 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