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82民初3656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2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陵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北京市大嘉(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8年7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
被告:德州亚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德州亚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其顺
人民陪审员 杨传军
人民陪审员 任志忠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永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