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665江苏永大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山东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25民初1665号
原告:江苏永大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沿河镇沿河西路。
法定代表人:欧永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星,江苏治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民,江苏治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城区新华路五金公司商住楼3楼。
法定代表人:王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永大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永大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永大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488元,减半收取2744元,由江苏永大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瑞兰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曹 聪
书 记 员 潘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