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九合嘉业建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山东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执保1871号
申请保全人:北京九合嘉业建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西井路3号2号楼2层2011室。
法定代表人:朱耕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衍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宜蕾,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保全人:山东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华店镇华店社区服务中心一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总经理。
北京九合嘉业建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诉山东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北京九合嘉业建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山东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89929.94元。申请保全人北京九合嘉业建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九合嘉业建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诉山东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作出(2021)鲁0114民初8683号民事裁定书,为保障该民事裁定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山东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89929.94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传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齐 硕
书 记 员 张荣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