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执保1648号
申请保全人:***,男,198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连明,山东子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山东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华店镇华店社区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建,总经理。
***诉山东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山东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保全人***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诉山东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作出(2021)鲁0114民初8018号民事裁定书,为保障该民事裁定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山东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万元(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传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齐 硕
书 记 员 颜世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