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02民初6714号
申请人:**,女,1975年5月2日出生,满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被申请人:***,男,199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被申请人:山东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华店镇华店社区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建,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德州恒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富民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韩荣涛,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山东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州恒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77000元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支付宝77000元,并已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本案的审理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州恒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7000元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支付宝77000元。
以上查封、冻结数额总计不超过77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立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李俊杰
书记员吕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