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弘安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辽宁弘安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04民初7518号
原告:***,男,1968年1月15日,汉族,住址:辽宁省沈阳市。
被告:**,男,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阜新蒙古。
被告:辽宁弘安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红树五街1-2号1单元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4MAOTR78E5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辽宁弘安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5元,减半收取61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