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中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泰维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28民初120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衡水中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城县码头镇长贯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858968546X4。
被申请人:天津市泰维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蔡公庄镇蔡公庄村。
法定代表人:邸树红,职务: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5534097039。
原告衡水中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泰维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作出(2019)冀1128民初1201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泰维钢结构有限公司在金融储蓄机构的存款6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衡水中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衡水中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市泰维钢结构有限公司在金融储蓄机构的65000元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市泰维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5000元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或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