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中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衡水中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泰维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28民初1201号
申请人:衡水中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城县码头镇长贯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858968546X4。
被申请人:天津市泰维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蔡公庄镇蔡公庄村。
法定代表人:邸树红,职务: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5534097039。
本院在审理衡水中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天津市泰维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衡水中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泰维钢结构有限公司在金融储蓄机构的存款6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衡水中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泰维钢结构有限公司在金融储蓄机构的存款6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