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28民初1201号之一
原告:衡水中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城县码头镇长贯村。
法定代表人:谭玉龙,职务: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858968546X4。
被告:天津市***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蔡公庄镇蔡公庄村。
法定代表人:邸树红,职务: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5534097039。
原告衡水中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原告衡水中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天津市***结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中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2元,由原告衡水中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世春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