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3财保177号
申请人:衡水中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城县码头镇***。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杏园东路5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衡水中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8日向淄***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单位的存款2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衡水中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提供担保。2022年11月10日淄***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单位的存款2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8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