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桂1103民初106号
原告:贺州市长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新都镇东和社区旧车站。
法定代表人:姚宜焕。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灵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名,广西灵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东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贵港市荷城路1036号院(天悦华庭)1幢21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贺州市长利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东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2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州市长利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64元,减半收取168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贺州市长利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敬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龙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