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益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衡水益通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诉呼伦贝尔道路桥梁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二初字第11号
原告:衡水益通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呼伦贝尔道路桥梁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益通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呼伦贝尔道路桥梁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益通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呼伦贝尔道路桥梁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9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