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2民初1223号之一
申请人:衡水益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经济循环区河钢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06012717704。
法定代表人:王淑芳,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22859700XU。
法定代表人:徐爱杰,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衡水益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本院依法受理。为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申请人衡水益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依法使用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冻结被申请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230万元,保全期限为一年。申请人衡水益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衡水昊达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财产保全担保函案号:(2020)衡水昊达财保字第556781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衡水益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万元,保全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延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