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2民初1223号之二
申请人:衡水益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经济循环区河钢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06012717704。
法定代表人:王淑芳,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22859700XU。
法定代表人:徐爱杰,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衡水益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2020)冀1122民初1223号民事裁定书之一,冻结被申请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万元,保全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衡水益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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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衡水益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万元,保全期限为一年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延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