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益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衡水益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原衡水益通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准格尔旗生利工程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1122执508号

申请执行人:衡水益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原衡水益通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邑县经济循环园区河钢路。

法定代表人:王淑芳,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娜,女,198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衡水。

被执行人:准格尔旗生利工程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薛家湾镇准格尔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申请执行人衡水益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准格尔旗生利工程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2018)冀1122民初10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准格尔旗生利工程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偿付申请执行人衡水益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定作款44万元及利息损失;被执行人***对以上定作款及利息损失的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负担案件受理费5740元,申请执行费6500元。

执行中经本院调查:1.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准格尔旗生利工程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督促履行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准格尔旗生利工程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20年10月13日、2020年11月23日、2020年12月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准格尔旗生利工程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及车辆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准格尔旗生利工程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银行账户存款;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汽车五辆(已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准格尔旗生利工程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分别到武邑县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武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衡水市和武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准格尔旗生利工程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理财型收益类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到呼和浩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一套(已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准格尔旗生利工程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在呼和浩特市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5.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到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准格尔旗生利工程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

6.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准格尔旗生利工程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理财型收益类保险。

7.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到被执行人准格尔旗生利工程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8.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到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准格尔旗生利工程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在鄂尔多斯市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9.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到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准格尔旗生利工程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

10.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到准格尔旗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准格尔旗生利工程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在准格尔旗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11.因被执行人准格尔旗生利工程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12.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李娜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李娜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准格尔旗生利工程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李娜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李娜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封志良

审判员  张延华

审判员  武迎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