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2财保26号
申请人:衡水益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06012717704。
法定代表人:王淑芳,职务:董事长。
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
被申请人:云南圣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16589395A。
法定代表人:常有敬,职务:董事长。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
申请人衡水益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云南圣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50000元。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云南圣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5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宋俊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宏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