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益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衡水益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华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2民初1294号之二
申请人:衡水益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经济循环园区河钢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06012717704。
法定代表人:王淑芳,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渭南市华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翔村乡六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07197535993。
法定代表人:刘文峰,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张**军,男,汉族,1989年6月23日出生,现住陕西省蒲城县。
被申请人:屈小龙,男,汉族,1984年1月29日出生,现住陕西省蒲城县。
申请人衡水益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渭南市华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军、屈小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作出(2021)冀1122民初1294号民事裁定书之一,冻结被申请人渭南市华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22万元的存款或等值的其他财产、被申请人张**军名下价值15万元的存款或等值的其他财产及被申请人屈小龙名下价值4万元的存款或等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衡水益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渭南市华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军、屈小龙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衡水益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渭南市华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22万元的存款或等值的其他财产、被申请人张**军名下价值15万元的存款或等值的其他财产及被申请人屈小龙名下价值4万元的存款或等值的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延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