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益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衡水益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省精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22民初186号之一
原告:衡水益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邑县经济循环园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四川省精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营门口乡花照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衡水益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精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
四川省精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钢波纹管加工定作合同》实为管材买卖合同,衡水益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是将其他公司加工的管材出售给被告四川精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此应当按照买卖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在成都市金牛区,可以由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在贵阳市,本案也可以由贵阳市瓮安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四川省精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虽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主张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钢波纹管加工定作合同》实为管材买卖合同,衡水益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是将其他公司加工的管材出售给被告四川精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此应当按照买卖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应由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或贵阳市瓮安县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并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系《钢波纹管加工定作合同》,且合同中明确写明定作方为被告四川省精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方为衡水益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故本案应系定作合同纠纷引发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的履行义务一方应为原告衡水益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住所地为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经济循环园区河钢路,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四川省精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省精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