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红革幕墙有限公司

河南红革幕墙有限公司、上海住安建筑装饰工程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1402民初4652号
原告河南红革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白沙工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28653119B。
法定代表人王宏亮,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兆敏、郭玉峰,河南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住安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上海崇明城桥经济开发区中津桥路22号1号楼5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13371252X9。
法定代表人王永发,职务总经理。
被告上海市住安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万祥镇宏祥北路83弄1-42号20幢B区8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358218X1。
法定代表人华春玲,职务总经理。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旭、游术洪,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红革幕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革幕墙公司)与被告上海住安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住安装饰公司)、被告上海市住安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8日诉至本院。本院于2022年2月27日作出(2021)豫1402民初11336号民事裁定,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原告不服提起上诉,2022年4月15日商丘市中级法院作出(2022)豫14民终1396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审理。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原告撤回了对被告上海市住安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红革幕墙公司诉称:2018年5月18日原告红革幕墙公司与被告住安装饰公司分别签订《商丘绿地城一区售房部外墙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商丘绿地城一区售房部幕墙采光顶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双方间又签订《郑州市金水区路砦村改造项目售楼部幕墙工程施工合同》一份。2021年9月8日原告红革幕墙公司与被告住安装饰公司代理人李海勇进行了结算,载明三个项目共拖欠原告工程款2558127元。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住安装饰公司支付工程款2558127元及滞纳金(滞纳金自2021年9月9日起按应付工程款的日千分之一计算)。
被告住安装饰公司辩称:原、被告不存在装饰装修合同关系。案涉三个装饰工程被告承包给了上海力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睿装饰公司)施工,因超付工程款,住安装饰公司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2021)沪仲案字第3227号裁决,裁决力睿装饰公司返还住安装饰公司工程款187673.87元,现被告已申请强制执行。李海勇不是被告住安装饰公司的代理人,其行为不能代表住安装饰公司。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18日原告红革幕墙公司与被告住安装饰公司分别签订《商丘绿地城一区售房部外墙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商丘绿地城一区售房部幕墙采光顶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双方间又签订《郑州市金水区路砦村改造项目售楼部幕墙工程施工合同》一份。三方合同加盖有住安装饰公司印章,其中一份合同有李海勇签名。2021年9月8日原告红革幕墙公司与李海勇进行了结算,载明三个项目共拖欠原告工程款2558127元。诉讼中,被告住安装饰公司提交了案涉项目施工合同三份,证明案涉项目分包给了力睿装饰公司施工,因超付工程款,住安装饰公司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提交了包括案涉三个工程在内的共六个工程的分包协议、工程结算等材料。该委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2021)沪仲案字第3227号裁决,裁决力睿装饰公司返还住安装饰公司工程款187673.87元及利息。该裁决已生效,力睿装饰公司未履行裁决义务,住安装饰公司已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同时查明,原告提交的两份招投标文件显示,案涉商丘绿地城一区售房部外墙精装修工程、商丘绿地城一区售房部幕墙采光顶工程通过招投标程序,招标人系商丘育华置业有限公司,住安装饰公司委托李海勇办理招投标手续。庭审中被告住安装饰公司认为原告红革幕墙公司与被告住安装饰公司分别签订的三份施工合同中,加盖的被告住安装饰公司的印章、招投标委托手续中公司印章均系李海勇伪造,申请司法鉴定。原告红革幕墙公司认为,从原告提交的证据来看,李海勇系案涉项目的被告方代理人,无论合同加盖的印章是否与被告备案相一致,都不能否定李海勇的代理人身份,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查明,2021年1月20日被告住安装饰公司在《文汇报》刊登声明,主要载明:近期发现多起伪造公司印章对外签署商务合同并开展业务往来的恶性事件,严重损害公司形象。一、公司仅一枚经公安备案印章保存在公司,其他来历不明的印章系伪造,加盖的伪造印章公司不承担责任;二、公司从未委托非公司员工开展业务,非公司员工代表公司签订的任何合同等均系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
又查明,李海勇系力睿装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本院认为,案涉三个装饰装修项目系被告住安装饰公司通过招投标等方式承包施工,事实清楚。住安装饰公司承包后又与力睿装饰公司分别签订分包合同,将三个项目分包给力睿装饰公司,这一点已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李海勇系力睿装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认定力睿装饰公司与原告存在工程转包法律关系,原告应向该公司主张权利。基于此,原告要求被告住安装饰公司承担责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红革幕墙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7265.02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志强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宗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