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红革幕墙有限公司

河南红革幕墙有限公司、上海住安建筑装饰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02民初11336号
原告河南红革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白沙工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28653119B。
法定代表人王宏亮,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继波,河南誉齐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暴艳飞,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住安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上海崇明城桥经济开发区中津桥路22号1号楼5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13371252X9。
法定代表人王永发,职务总经理。
被告上海市住安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万祥镇宏祥北路83弄1-42号20幢B区8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358218X1。
法定代表人华春玲,职务总经理。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旭、游术洪,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红革幕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革幕墙公司)与被告上海住安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住安建筑装饰公司)、被告上海市住安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8日诉至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18日原告红革幕墙公司与被告住安建筑装饰公司分别签订《商丘绿地城一区售房部外墙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商丘绿地城一区售房部幕墙采光顶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双方间又签订《郑州市金水区路砦村改造项目售楼部幕墙工程施工合同》一份。2021年9月8日原告红革幕墙公司与李海勇进行了结算,载明三个项目共拖欠原告工程款2558127元。诉讼中,被告住安建筑装饰公司提交了案涉项目施工合同三份,证明案涉工程项目承包给了上海力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因超付工程款,住安建筑装饰公司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2021)沪仲案字第3227号裁决书,裁决上海力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返还住安建筑装饰公司工程款187673.87元。
同时查明,庭审中被告住安建筑装饰公司认为原告红革幕墙公司与被告住安建筑装饰公司分别签订的三份施工合同中,加盖的被告住安建筑装饰公司的印章是伪造的,申请司法鉴定,原告不同意进行鉴定。
又查明,李海勇系上海力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本院认为,被告住安建筑装饰公司认为原告提交的三份施工合同中加盖的住安建筑装饰公司印章系伪造申请司法鉴定,原告不同意进行鉴定,应视为原告红革幕墙公司对被告住安建筑装饰公司抗辩意见的认可。况且,被告住安建筑装饰公司与上海力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案涉工程的施工合同,并且超额支付了工程款项,该事实已被生效的裁决书确认。足以认定原告红革幕墙公司与被告住安建筑装饰公司不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红革幕墙有限公司的起诉。
预收诉讼费13632.51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志强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谷林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