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红革幕墙有限公司

深圳市安源玻璃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伦教方圆玻璃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3749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安源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燕川北部第三工业区景业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18683961。
法定代表人杨佳亮。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伦教方圆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集约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30453159P。
法定代表人莫伟强。
被执行人河南红革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白沙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28653119B。
法定代表人王宏亮。
被执行人河南红革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荔村工业大道兴荔南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5516924964。
法定代表人严泽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安源玻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伦教方圆玻璃有限公司、河南红革幕墙有限公司、河南红革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6民初1251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河南红革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9297元扣划至本院账户,其中用于支付执行款114062元,用于支付案件受理费2500元、保全费1070元、执行费1665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6民初125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6民初125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佳钰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学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