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红革幕墙有限公司

南京楚江玻璃有限公司、河南红革幕墙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91民初7060号
原告:南京楚江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善桥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樊卫忠,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波涛,江苏苏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红革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白沙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智勇,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南红革幕墙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经三路西侧。
负责人:强卫国。
原告南京楚江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红革幕墙有限公司、河南红革幕墙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于2022年1月13日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楚江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270元,保全费620元,合计890元,由原告南京楚江玻璃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钟诗蔚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张海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