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红革幕墙有限公司

河南红革幕墙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6967号
再审申请人(案外人):河南红革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白沙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智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龙,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航,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6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郑州铁科赛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寿丰街50号凯利国际中心A座10层1015。
法定代表人:马满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会君,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玲,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郑州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祥盛街3号1号楼15层1516号。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河南红革幕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革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郑州铁科赛得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科公司)及一审被告郑州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利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民终5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红革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其承包铁科公司开发的凯利国际中心项目的幕墙工程,因铁科公司资金困难不能支付工程款,双方于2018年2月7日协商以寿丰街50号17层1712号房屋抵付工程款,并在当日另行补交了房款差价。因该房屋之前已对外出租,其取得房屋后指定租赁人继续履行并收取租金收益,对涉案房屋实质进行了使用、收益和处分。(二)涉案房屋于2019年8月20日被查封,在其取得之后,其作为案外人对***和铁科公司之间纠纷并不知情,也没有机会参加本案审理。原审判决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名下严重损害其权利,依法应予再审。(三)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2893号民事裁定未对其权利进行实体审查即认定不侵犯其权利属于程序错误,故对该裁定一并申请再审。
铁科公司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将红革公司在先支付合理对价善意取得的涉案房屋“以法院查封房产为限”判决过户给***侵犯了红革公司的权利,也涉及到以民事审判阻碍国家征税的情形,依法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红革公司未为涉案房屋办理过户系因法院查封,而并非自身原因。原审法院裁判标准不一致。综上,应统一裁判标准,依法裁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红革公司申请再审所述,其因承包铁科公司开发的凯利国际中心项目的幕墙工程而享有工程价款债权,双方商定以涉案房屋抵偿工程欠款。但以房抵债清偿工程欠款须以抵债房屋过户登记至债权人名下,债权人才由此取得房屋所有权。仅有抵债协议而未实际转移房屋所有权,债权人并不因此就抵债房屋享有物权。所以,在双方未就涉案房屋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况下,红革公司仅以抵债协议及收取租金行为主张实质享有对房屋的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红革公司在对涉案房屋不享有所有权的情况下,即以原审法院判决将房屋过户至***名下损害其权利为由申请再审,依法不予支持。其对本院(2019)最高法民申2893号民事裁定申请再审,亦无法律依据。如其与铁科公司就工程欠款问题存有争议,可以依法另行主张。
综上,红革幕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红革幕墙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曹 刚
审判员 于 蒙
审判员 梁 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会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