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红革幕墙有限公司

河南永东玻璃门窗有限公司、河南红革幕墙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22民初11944号
原告:河南永东玻璃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青年路南、恒通路西恒通怡景苑4号楼5-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5M3DG03。
法定代表人:吕东燕。
被告:河南红革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白沙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28653119B。
法定代表人:王智勇。
被告:徐岗峰,男,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原告河南永东玻璃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红革幕墙有限公司、徐岗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永东玻璃门窗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永东玻璃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蔡贝贝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周凯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