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681执57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执行人:***,男,195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执行人:周梓霞,女,195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执行人:徐碧武,男,198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执行人:诸暨市新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大唐镇轻纺城社区(原方田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诸暨晨晟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牌头镇新乐村环保园区。
法定代表人:边凯君。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周梓霞、徐碧武、诸暨市新金贸易有限公司、诸暨晨晟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681民初142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执行。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50万元及相应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3120元,被执行人周梓霞、徐碧武、诸暨市新金贸易有限公司、诸暨晨晟市政园林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周梓霞、徐碧武、诸暨市新金贸易有限公司、诸暨晨晟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上述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现查明,被执行人诸暨市新金贸易有限公司及***所有的房地产均已抵押,本院另案处置之中,被执行人***现在浙江省南湖监狱服刑。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周梓霞、徐碧武、诸暨市新金贸易有限公司、诸暨晨晟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周梓霞、徐碧武、诸暨市新金贸易有限公司、诸暨晨晟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另查明,被执行人***、周梓霞、徐碧武、诸暨市新金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有多个被执行人案件。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当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其没有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周梓霞、徐碧武、诸暨市新金贸易有限公司、诸暨晨晟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681执579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 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叶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