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广博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长城远大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南京广博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05民特133号
申请人:长城远大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清源西路1号院8幢103号。
法定代表人:祖彩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宏大,河北华川(宽城满族自治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南京广博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99号金融城1号楼9层。
法定代表人:李广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超,男,1985年3月1日生,汉族。
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长城远大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南京广博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长城远大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南京广博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1年3月10日经特邀调解员陈卫东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南京广博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长城远大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利息及律师费合计100000元(其中于2021年3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户名:长城远大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支行、账号:01×××77)。
二、如申请人南京广博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足额支付上述任一期款项,则需另行支付申请人长城远大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违约金20000元,且申请人长城远大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有权自逾期之日起就全部剩余未付款项及违约金申请法院执行。
三、双方就此次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再无其他纠葛。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城远大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南京广博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长城远大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南京广博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经特邀调解员陈卫东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黄健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张晓燕
书记员吕劝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