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广博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济某某安防设备有限公司、青岛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5232号
申请人:济***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堤口路5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MA3CEAB235。
法定代表人:华明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华贯路5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MA3M938D7J。
法定代表人:沈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南京广博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99号金融城1号楼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759475204B。
法定代表人:李广文,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听海建邦石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长沙路3号青岛祥贺建材市场D区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MA3PF2F91F。
法定代表人:李星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济***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置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南京广博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岛听海建邦石材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济***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青岛****置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南京广博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岛听海建邦石材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1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安防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置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南京广博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岛听海建邦石材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续行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桂升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张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