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8568号
申请人:山东煜品居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道办事处长江二路5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MA3UXUU101。
法定代表人:王书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雍晓娜,庄绪红,山东诚功(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华贯路5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553961418X。
法定代表人:沈琦,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西臻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高坑镇人民政府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2MA3915QA7X。
法定代表人:洪燕,董事长。
被申请人:南京广博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99号金融城l号楼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759475204B。
法定代表人:李广文,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煜品居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臻安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广博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已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臻安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广博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二、查封、冻结期限:不动产三年,动产二年,银行存款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毛晓磊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封 芹
书 记 员 纪晓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