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赣0302执保2号
南京金霸楼宇设备有限公司、江西臻安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广博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南京金霸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臻安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广博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赣0302民初4857号民事裁定书,已采取下列保全措施,现将情况通知如下:
已冻结被申请人江西臻安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尾号2393账户0元、浦发银行尾号2826账户0元,被申请人南京广博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尾号7191账户0元、中国农业银行尾号9490账户0元、中国农业银行尾号2429账户0元、北京银行尾号6052账户0元,被申请人青岛**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尾号2265账户0元、交通银行尾号8751账户0元、招商银行尾号0807账户0元、中国建设银行尾号2592账户0元、中国建设银行尾号1489账户0元、渤海银行尾号4219账户0元、光大银行尾号0549账户0元、中国工商银行尾号6441账户0元、中国工商银行尾号4274账户0元。(以上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2023年1月10日至2024年1月10日)
如需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