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8591号之一
原告:南京广博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99号金融城1号楼9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协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协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环城西路2200号第一幢E51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南京广博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南京广博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7日以原、被告双方经调解达成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广博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362元,减半收取计13,681元,由原告南京广博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