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8591号
原告:南京广博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99号金融城1号楼9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协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协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上海启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环城西路2200号第一幢E51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南京广博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