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终73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路57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天宁广场1号楼170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江西臻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高坑镇人民政府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南京广博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99号金融城1号楼9层。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青岛**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江西臻安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广博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3)鲁0214民初1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缴费通知,上诉人青岛**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时缴纳上诉费,按照法律的规定,本案应当按上诉人青岛**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蕾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