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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某某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某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终73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路57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天宁广场1号楼170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江西臻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高坑镇人民政府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南京广博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99号金融城1号楼9层。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青岛**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江西臻安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广博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3)鲁0214民初1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缴费通知,上诉人青岛**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时缴纳上诉费,按照法律的规定,本案应当按上诉人青岛**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蕾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