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104执48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济南三知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东工商河路20号药圣楼2楼7号。
被执行人:南京广博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99号金融城1号楼9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济南宪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泰安路80号13号楼1-250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西臻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高坑镇人民政府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青岛**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路577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济南三知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广博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宪宝商贸有限公司、江西臻安建设有限公司、青岛**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104民初60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南京广博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宪宝商贸有限公司、江西臻安建设有限公司、青岛**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通过工商总局、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等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至本案法律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