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交通国际经济工程合作有限公司

湖南交通国际经济工程合作有限公司、湖南御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2执恢125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交通国际经济工程合作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南御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第三人陈镇藩。
本院在执行湖南交通国际经济工程合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御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南御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递交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申请追加股东陈镇藩为本案被执行人。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陈镇藩为本案被执行人。陈镇藩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立即清偿(2021)湘0102民初2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
二、查询、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湖南御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陈镇藩的银行存款或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351617.64元(未计算2020年4月18日起的滞纳金、暂未计算迟延履行金);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湖南御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陈镇藩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成
审判员  龙海
审判员  彭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谭欣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