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交通国际经济工程合作有限公司

***、湖南交通国际经济工程合作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2民初7567号之一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钰,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交通国际经济工程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周**。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颖凡,男,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泳舟,湖南大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瑞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曾华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宗兴,男,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吴龙兴。
被告:卢海。
被告吴龙兴、卢海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娜,湖南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吴龙兴、卢海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君,湖南吟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南交通国际经济工程合作有限公司、四川瑞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吴龙兴、卢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被告四川瑞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8月22日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告***于2022年9月21日以被告卢海已全部支付完毕劳务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袁晓河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