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1民终5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祁阳市大村甸镇***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432930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交通国际经济工程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姚南路196号办公楼4楼。
法定代表人:周**,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南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湖南交通国际经济工程合作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祁阳市人民法院(2022)湘1121民初3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上诉人交通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与法庭询问。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上诉申请书,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124元,减半收取562元,由上诉人***负担(二审其他案件受理费待判决时再予决定当事人负担情况)。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飞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