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91民初1994号
原告:赣州国源债事生活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MA35JU7FXN,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6号森茂水韵花都22栋76#店面。
法定代表人:谢南斗,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华平、吴红红,江西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赣州市川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751100985Y,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沙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水川。
被告:杨德春,男,汉族,1957年7月27日生,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原告赣州国源债事生活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赣州市川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杨德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赣州国源债事生活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赣州市川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杨德春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州国源债事生活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956元,减半收取计12978元,由原告赣州国源债事生活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瑜青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陈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