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川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赣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赣州市川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21财保49号
申请人:江西赣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城南大道西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MA35JGDFX9。
法定代表人:黄敬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文楷,男,汉族,1987年11月28日生,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赣州市川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沙河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751100985Y。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5年3月22日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8年11月2日生,住址同上,。
申请人江西赣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坐落于厦门市海沧区沧翔路××、马青路××房产(产权证号:厦地房证第××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900000元(账号:62×××93,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铁路支行)。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坐落于赣县梅林镇赣新路××号房产(产权证号:房权证梅林字第××、18××16号)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赣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坐落于厦门市海沧区马青路2050号203室房产(产权证号:厦地房证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900000元(账号:62×××93,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铁路支行),冻结期限为一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员  黄旻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陆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