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川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赣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川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704执804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赣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城南大道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MA35JGDFX9。
法定代表人:黄敬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修明,男,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罗文楷,男,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赣州市川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沙河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751100985Y。
法定代表人:王水川,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王水川,男,1965年3月22日生,汉族,现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沙河工业园。
被执行人:黄秀枝,女,1968年11月2日生,汉族,现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沙河工业园。
被执行人:赣州市盛逸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赣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金工业园南井路厂房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1584002068H。
法定代表人:何珍贵,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何珍贵,女,1986年1月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
被执行人:***,男,1976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
被执行人:江西悦丰工程建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营角上路9号紫荆花园B栋8#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6855984796L。
法定代表人:潘海涛,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潘海涛,男,1976年9月2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执行人:姜银清,女,1978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西赣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赣州市川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市川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王水川、黄秀枝、赣州市盛逸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何珍贵、***、潘海涛、姜银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赣州市川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市川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王水川、黄秀枝、赣州市盛逸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何珍贵、***、潘海涛、姜银清逾期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22年06月15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赣0721民初4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曾 雷
审 判 员  梁 晓
审 判 员  肖 锋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龙昌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