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泉执字第8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江西悦丰工程建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营角上路9号紫荆花园B栋8#店面,组织机构代码:68598479-3。
法定代表人:潘海涛。
被执行人:江西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94号国际时代广场24栋2号店,组织机构代码:55848780-7。
法定代表人:潘海斌。
被执行人:潘海涛,男,197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赣州市川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沙河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5110098-5。
法定代表人:王水川。
被执行人:王水川,男,196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现住江西省赣州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悦丰工程建造有限公司、江西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潘海涛、赣州市川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王水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8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为统一调配执行力量,提高执行工作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的(2015)泉民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一案,指定永春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林明清
审判员 吴梅芳
审判员 陈少杰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庄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