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303民初79号
原告: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张岭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红山街道小浪底路。
法定代表人:张百龙,该居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会智,河南益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河南正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孟津县城关镇桂花大道305号。
法定代表人:贾新发,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张岭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张岭居委会)与被告河南正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根据案情事实,本院变更本案案由为不当得利纠纷。张岭居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会智到庭参加诉讼。正顺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岭居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正顺公司返还张岭居委会工程预付款50000元、利息9000元(按照年息9%自2017年6月20日计算至2019年6月20日),2019年6月20日后的利息按照年息9%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2.判决正顺公司返还张岭居委会工程预付款15000元、利息2700元(按照年息9%自2017年9月27日计算至2019年9月27日),2019年9月27日后的利息按照年息9%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3.本案诉讼费由正顺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为解决张岭居委会部分群众饮用水问题,张岭居委会需要建造饮用水机井及配套工程,确定由正顺公司施工。为加快工程进度,正顺公司申请张岭居委会预先支付工程款65000元。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人民政府经过招投标,确定由正顺公司承包工程,合同总价155000元,双方签订合同。正顺公司施工结束后,经验收合格交付张岭居委会使用,经洛阳光谱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工程造价审计,最终确定总造价为133604.51元,西工区审计局、红山乡政府、正顺公司签章同意该造价数额,正顺公司给红山乡政府开具相应金额发票,红山乡政府把工程款支付给正顺公司。张岭居委会预先支付给正顺公司的工程预付款65000元应该退还,但实际未退还,故提起诉讼。
正顺公司未到庭,未进行答辩。
张岭居委会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正顺公司未到庭对证据进行质证。根据张岭居委会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2017年11月30日,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人民政府(甲方、以下简称红山乡政府)与正顺公司(乙方)签订《红山乡张岭村机井饮水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在张岭村××组施工图纸范围内进行打井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开挖水井所用的机械设备、包安全防护,施工工期20天,工程总价款为155000元。
2.2017年6月20日,正顺公司向张岭居委会提交《预付款申请报告》一份,载明正顺公司人员、机械等均已进场施工,为完成施工任务,申请预付款50000元。张岭居委会同意后,于2017年6月23日通过红山乡政府财政所向正顺公司汇款50000元,正顺公司向张岭居委会出具收据一份。
2017年9月27日,正顺公司在施工过程中申请向张岭居委会借款。张岭居委会同意后同日通过红山乡政府财政所向正顺公司汇款15000元。
3.2018年1月16日,洛阳光普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受西工区审计局委托对涉案工程的结算进行了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载明:送审金额157816.20元、审减金额24211.69元、定案金额133604.51元。西工区审计局、西工区红山街道办、正顺公司在报告上签章同意。正顺公司向西工区红山乡政府出具133500元发票,西工区红山乡政府向正顺公司分三次共转款133500元。
另本案审理过程中,张岭居委会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裁定冻结正顺公司银行存款767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后本院依据裁定对正顺公司在中原银行41×××01账户予以冻结。
本院认为,红山乡政府将张岭村××组饮用水井工程交由正顺公司施工,双方存在合同关系。张岭居委会作为工程受益人在工程之初预先向正顺公司支付款项65000元系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但张岭居委会与正顺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正顺公司收取该款项没有合同依据。工程验收后,红山乡政府按结算报告及正顺公司出具的发票向正顺公司支付了全部工程款,正顺公司预先收取的张岭居委会的65000元未予退还,构成不当得利,张岭居委会主张返还,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张岭居委会主张预付款的利息从支付之日起计算,因双方对预付款未约定利息,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应从张岭居委会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利息参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河南正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洛阳市西工区红山街道张岭社区居民委员会预付款65000元,并支付利息(以6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9年5月17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洛阳市西工区红山街道张岭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河南正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18元、保全费787元,共计2505元,由洛阳市西工区红山街道张岭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383元,河南正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伟国
人民陪审员 杜大伟
人民陪审员 张翠云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丁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