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24民初3536号
原告:***,男,195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汉钧,浙江泽大(新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均,男,196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乐,男。
被告:浙江**严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30751441X6),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东升东路****。
法定代表人:吴丽平。
原告***诉被告**均、浙江**严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7元,减半收取计783.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潘晓忠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翁梦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