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623执异21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重庆民本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号4-办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54283659H。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执行人:四川众联牧业有限公司(原公司名:广安双英养殖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邻水县***民主村*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3782284000B。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申请人:方城县鸿旺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方城县杨集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26741165523(1-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男,住河南省社旗县。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新乡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县古固寨镇园艺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77510389XR。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申请人:四川巨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蓬安县相如镇青龙嘴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3771671769A。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男,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委托代理人:**,四川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市天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王家河街群益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675841318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华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阳佳农牲畜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方城县小史店镇河西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2MA3X67G65C。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申请人:新乡市天兴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平原乡丁固城村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3688186236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申请人:汤阴县兴旺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汤阴县任固镇前故城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3674133897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重庆民本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本农发公司)与四川众联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联牧业公司)、***股权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民本农发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申请追加方城县鸿旺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旺牧业公司)、新乡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发公司)、四川巨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农农发公司)、武汉市天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健农发公司)、南阳佳农牲畜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农养殖公司)、新乡市天兴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兴牧业公司)、汤阴县兴旺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旺养殖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于2019年4月29日进行了听证。申请人民本农发公司;被执行人众联牧业公司;被申请人鸿旺牧业公司听证代理人***,巨农农发公司听证代理人***、**,天健农发公司听证代理人**参加了听证。被申请人***农发公司,佳农养殖公司,天兴牧业公司,兴旺养殖公司未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民本农发公司提出申请请求:依法追加被申请人鸿旺牧业公司、***农发公司、巨农农发公司、天健农发公司、佳农养殖公司、天兴牧业公司、兴旺养殖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由其向众联牧业公司未足额出资范围内承担债务偿还责任。事实和理由:申请人民本农发公司与被申请人众联牧业公司、***股权合同纠纷一案,重庆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15日作出(2014)渝仲字第971号裁决书,裁决书主文为:“三、被申请人双英公司(广安双英养殖场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重庆民本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退还投资款100万元;四、被申请人双英公司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赔付资金占用损失,具体为:自2013年9月5日至2013年10月9日为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5日至2013年11月7日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5日至2014年1月2日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5日至2014年1月29日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5日至还清为止以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分别计算后叠加);五、被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双英公司的上述第(三)项、第(四)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裁决生效后,经申请人民本农发公司与被执行人众联牧业公司核对确认,截止2017年10月31日,被执行人众联牧业公司仍欠申请人民本农发公司本息合计1249653.33元。双方于2017年10月2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其《还款协议》为:“二、还款时间及还款方式1.未偿还款的本金34万元(大写:叁拾肆万元整):甲方(众联牧业公司)承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民本农发公司)偿还。2.未偿还款的利息909653.33元(大写:玖拾万玖仟***拾叁元)。(1).双方约定利息还款日期为2018年12月31日,此期间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甲方提出任何还款要求。(2).还款期内,按12%计息,若甲方未按约定时间还款,则需再付12%违约金,即从2017年11月1日起,以本金909653.33元为基数,按照月利息2%计算利息。”。但被执行人众联牧业公司签订《还款协议》后未全部履行,仅还款34万元,截止2019年4月30日,根据还款协议约定,尚欠申请人民本农发公司本息合计1237128.08元,申请人民本农发公司依据仲裁裁决书以及执行和解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经邻水县人民法院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众联公司和***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而被执行人众联牧业公司于2016年8月增资到1.71278亿元时,上列被申请人作为众联牧业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应当追加上列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并由其在未足额出资本息范围内对众联牧业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上列股东均未足额向公司缴纳出资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应追加上述被申请人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众联牧业公司述称,众联牧业公司有包括申请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七个被申请人在内的41个股东,本案七个被申请人均足额缴纳在众联牧业公司认缴的出资额,不应将上述七个股东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并要求其在各自未缴足出资额范围内向申请人民本农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应驳回申请人民本农发公司的申请请求。
被申请人鸿旺牧业公司、巨农农发公司、天健农发公司述称,鸿旺牧业公司、巨农农发公司、天健农发公司各自足额缴纳在众联牧业公司认缴的出资额,申请人民本农发公司要求追加上述股东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在各自未缴足出资额范围内向申请人民本农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要求法院驳回申请人民本农发公司的申请请求。
被申请人***农发公司、佳农养殖公司、天兴牧业公司、兴旺养殖公司均未到庭参加听证。也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和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众联牧业公司于2003年7月16成立,股东有:***、***、***、**、***、***、***、***、***、***、***、***、***、***、***、***、***、**、**、***、茂县天润农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淇县恒田牧业有限公司、****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方城县鹏迈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新乡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内黄县宏图养殖有限公司、方城县鸿旺牧业有限公司、重庆**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达州市**农牧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阿坝九寨食品有限公司、四川巨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天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新乡县钇丰畜牧有限公司、汤阴县兴旺养殖有限公司、新乡市天兴牧业有限公司、内黄县华安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原阳县康信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南阳佳农牲畜养殖有限公司、仪陇县三旺畜禽有限公司、重庆捷富农业有限公司、丰都县**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四川阿坝州九寨食品有限公司,共计41个自然人和企业法人股东;被执行人众联牧业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中关于七被申请人出资情况为:鸿旺牧业公司(2016年7月15日参股),认缴出资1640万元,实缴出资0元;***农发公司(2016年7月15日参股),认缴出资490万元,实际出资0元;巨农农发公司(2015年11月21日参股),认缴出资607万元,实缴出资607万元,出资方式实物;天健农发公司(2016年7月15日参股),认缴出资1225万元,实缴出资0元;佳农养殖公司(2016年7月15日参股),认缴出资334万元,实缴出资0元;天兴牧业公司(2016年7月15日参股),认缴出资410万元,实缴出资0元;兴旺养殖公司(2016年7月15日参股),认缴出资227.5万元,实缴出资0元。四***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2016]第23号评估报告载明:鸿旺牧业公司,2016年4月-6月投资,生猪4080头,实物出资价值1640万元;***农发公司,2016年4月-6月投资,生猪1220头,实物出资价值490万元;巨农农发公司,2015年9月投资,生猪1505头,实物出资价值607万元;天健农发公司,2016年4月-6月投资,生猪3050头,实物出资价值1225万元;佳农养殖公司,2016年4月-6月投资,生猪828头,实物出资价值334万元;天兴牧业公司,2016年4月-6月投资,生猪1020头,实物出资价值410万元;兴旺养殖公司,2016年4月-6月投资,生猪565头,实物出资价值227.5万元。其中鸿旺牧业公司等七个被申请人提供了股东投入非货币出资资产移交表,载明:鸿旺牧业公司向众联牧业公司移交生猪4080头,实物出资金额1640万元;***农发公司向众联牧业公司移交生猪1220头,实物出资490万元;巨农农发公司向众联牧业公司移交生猪1505头,实物出资金额607万元;天健农发公司向众联牧业公司移交生猪3050头,实物出资金额1225万元;佳农养殖公司向众联牧业公司移交生猪828头,实物出资334万元;天兴牧业公司向众联牧业公司移交生猪1020头,实物出资410万元;兴旺养殖公司向众联牧业公司移交生猪565头,实物出资227.5元。本案执行标的:重庆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15日作出(2014)渝仲字第971号裁决书,裁决书主文为:“三、被申请人双英公司(广安双英养殖场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重庆民本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退还投资款100万元;四、被申请人双英公司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赔付资金占用损失,具体为:自2013年9月5日至2013年10月9日为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5日至2013年11月7日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5日至2014年1月2日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5日至2014年1月29日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5日至还清为止以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分别计算后叠加);五、被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双英公司的上述第(三)项、第(四)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执行部门于2017年6月21日对本案执行作出(2017)川1623执56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民本农发公司申请追加被申请人鸿旺牧业公司、***农发公司、巨农农发公司、天健农发公司、佳农养殖公司、天兴牧业公司、兴旺养殖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众联牧业公司于2003年7月16成立,股东有:***、***、***、**、***、***、***、***、***、***、***、***、***、***、***、***、***、**、**、***、茂县天润农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淇县恒田牧业有限公司、****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方城县鹏迈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新乡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内黄县宏图养殖有限公司、方城县鸿旺牧业有限公司、重庆**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达州市**农牧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阿坝九寨食品有限公司、四川巨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天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新乡县钇丰畜牧有限公司、汤阴县兴旺养殖有限公司、新乡市天兴牧业有限公司、内黄县华安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原阳县康信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南阳佳农牲畜养殖有限公司、仪陇县三旺畜禽有限公司、重庆捷富农业有限公司、丰都县**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四川阿坝州九寨食品有限公司,共计41个自然人和企业法人股东;其中七个被申请人出资情况为:鸿旺牧业公司,认缴出资1640万元,实物实缴出资1640万元;***农发公司,认缴出资490万元,实物实缴出资490万元;巨农农发公司,认缴出资607万元,实物实缴出资607万元;天健农发公司,认缴出资1225万元,实物实缴出资1225万元;佳农养殖公司,认缴出资334万元,实物实缴出资334万元;天兴牧业公司,认缴出资410万元,实物实缴出资410万元;兴旺养殖公司,认缴出资227.5万元,实物实缴出资227.5万元。以上七名股东均足额向被执行人众联牧业公司认缴出资。众联牧业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出工商登记的实际出资额与以上七名出资人的实际出资额不一致,应以实际出资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之规定,被申请人鸿旺牧业公司、***农发公司、巨农农发公司、天健农发公司、佳农养殖公司、天兴牧业公司、兴旺养殖公司均不应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重庆民本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请求。
如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本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应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