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凯林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凯林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维尔美纸业(重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潼法民初字第02173号
原告江苏凯林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凌道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俊明,江苏省靖江市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维尔美纸业(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县。
法定代表人沈滨,总裁。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凯林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维尔美纸业(重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凯林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秦波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杜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