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兆星辐射防护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凯林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0-27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宜和商初字第109号
原告无锡市兆星辐射防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永兴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徐正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洪明(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菱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凯林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八圩镇北六园区。
法定代表人凌道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兆星辐射防护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凯林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兆星辐射防护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兆星辐射防护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兆星辐射防护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无锡市兆星辐射防护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志明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雪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