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凯林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凯林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282民初45号
原告:江苏凯林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靖江市八圩镇北六园区1区。
法定代表人:凌道澎。
被告: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0号首钢综合楼12A06-08。
法定代表人:赵笠钧。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凯林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凯林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保全费1470元,合计35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邹江川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棋